探索证券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新进路
近期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健全法人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从证券公司治理监督机制层面,应当在清晰界定监事会职责边界、明确监事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监督职能。
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本源在《公司法》的具体条文中已有完整体现。为了优化监督机制效能,结合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作用环境,以及充分考虑到本土化公司治理实践特色,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应沿循规范性、专业性和展望性几个层面着手。
一是规范性层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所享有的检查权、调查权、会议参与权等监督权利都是单向、线性权利,证券公司理应通过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相关内部制度,明确监事会职责职权边界,规范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监督行为,以确保监事会的监督行为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所以规范性是监事会发挥监督职能的基础条件。
二是专业性层面。面对持续“强监管、零容忍”的证券监管主旋律,监事会承担了颇具挑战的协商监督职责,监事及相关工作人员既需要具备精深的专业知识,又需要熟知领域内经营业务;既需要及时掌握法律政策、监管要求新变化,又需要具备对法律、政策变化的快速反应灵敏性;既需要做好公司经营风险防控的看门人,还需要做助力公司发展的同行人,所以专业性是监事会发挥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
三是展望性层面。较之于监督已经发生的公司经营活动、纠偏不妥的决策行为,监事会更应当将关注重点前置,通过自身掌握的关键信息和所具备的特定视角,主动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建议意见同时防范不当履职行为,所以展望性是监事会发挥监督职能的趋势方向。
如前所述,优化证券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应当抓好理念和实践的“两手”,在坚定监督信念、确保监督权威性的基础上,提高政治站位、找准工作定位、防止角色错位,勾勒监督规范性、专业性、展望性的面向,提高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效能。以国新证券为例,一是夯实基础管理,加强监督规范性。公司监事会着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与监督依据,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厘定权责边界,为形成职责权清晰、监督有序的工作格局奠定基础,确保监督的规范性。二是健全监督体系,提升监督专业性。通过会议监督机制、信息采集机制、履职评价工作以及监督建议落实机制等具体举措,打造过程管理与结果管理并重的全流程监督体系,持续提升监督的专业性与精准性。三是丰富监督视角,彰显监督展望性。通过近年的调整优化,形成了“机制内涵-调研主题-程序规制-成果转化”的全流程专项调查研究机制,成为监事会着力打造“合作共治、协商监督”的展望性监督模式的重要抓手。例如面对金融风险防范新形势、新任务,公司监事会意识到,提升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专业性有利于精准感知资本市场的热点和风险点,及早识别苗头性、方向性的变化因素。据此,监事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调研,通过座谈会等形式直接、细致、深入了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运行现状,并对照全面风险管理的应有之义、监管机构和上级单位的要求,梳理公司近年全面风险管理的发展路径、不足和症结。
目前,在券商公司治理监督机制层面,监事会制度的构建与运行是实现公司可持续性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据此,监事会的监督方式应在行为纠偏和结果监督的基础上,同时主动对公司治理、经营决策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建议,实现规范性、专业性、展望性的监督。这将为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体现角色互补性、发挥战略前瞻性、促进整体福祉性提供可能与空间,为公司落实行业监管政策、优化治理体系提供助益。(作者系国新证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