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后1公司发回购公告-更新中
【17:45 海伦哲回购公司股份情况通报】
海伦哲公司发布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内容如下: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12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第二期> 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均包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二期)的公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106、107)。
2023年12月26日,公司首次实施了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第二期)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27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11,4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90%,最高成交价为5.0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8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7,015,670.5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二期>
海伦哲公司发布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内容如下: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12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第二期> 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均包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二期)的公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106、107)。
2023年12月26日,公司首次实施了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第二期)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27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11,4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90%,最高成交价为5.0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8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7,015,670.5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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