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拟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
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大会第二次审议。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在第一次审议后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分送省人大有关专委会、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专家征求意见,并赴甘孜、雅安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调研中有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统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设,并向社会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和收容救护场所信息。”“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收容救护档案,记录种类、数量、状况、救助措施和过程等信息”。
修订草案新增关于野生动物致害防控的内容。调研中有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四川省一些地方野猪等泛滥成灾,损坏群众的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建议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和致害补偿作出针对性规定。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种群调控。”“因保护本实施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分类分级保护的原则给予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将野生动物致害纳入农业、林业、渔业政策性综合保险。”
修订草案还新增关于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的规定。调研中有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记者 钟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