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进电动(688280):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10-28 112251阅读
原标题:精进电动: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精进电动(688280):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8月修订)《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任)。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委员资格:
(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 未按规定勤勉尽职、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 不适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1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七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 2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章 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 会议议题;
(四) 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论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包括本数;“低于”、“不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0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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