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南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3-11-27 103336阅读
原标题:亚南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4073 证券简称:亚南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福建省亚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11月 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省亚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省亚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
《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亚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
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
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三)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
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
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
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上述人员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
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
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
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
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
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本制度禁
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
不超过 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
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万元的,可以从专
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
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本制度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设独立董事的,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
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
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
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
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新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
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
开户行、帐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
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时间使用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监事会可以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适用于挂牌公司的规定待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亚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1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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