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子公司天津被罚 售卖未取得许可的脱口秀门票

2020-02-23 80882阅读

   北京9月14日讯 信用中国官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成)文综罚字�z2023�{GX023号)。天津猫眼现场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天津猫眼现场科技有限公司售卖的“爆笑脱口秀《周三开放麦》”的营业性演出未取得文化主管部门的准予演出许可。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决定对其处以: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9.5元。

  天眼查APP显示,天津猫眼现场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股51%;天津猫眼微影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9%。天津猫眼微影科技有限公司为猫眼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猫眼官网显示,猫眼娱乐(HK:1896)是中国领先的“科技+全文娱”服务提供商,业务覆盖三大主要板块:在线娱乐票务服务、娱乐内容服务、广告服务及其他。猫眼娱乐于2019年2月4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记者致电猫眼了解详情,猫眼客服回应称,你咨询的问题我们已经记录,会向上反馈,后续会有专员跟您联系。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收到猫眼方面回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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