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对6家城商行民营银行试点高管履职评价,违法违规履职造成损失应当追偿
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履职给城商行民营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追偿;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印发《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原先福建银监局办公室印发的《福建银监局辖内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银监办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上述评价办法在福建海峡银行、泉州银行、福建华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辖区分行、厦门银行辖区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等6家银行中试行。
在试行办法中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主要包括了城商行民营银行总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城商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福建监管局表示,各行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于2024年5月20日前将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含评价报告及量化评分操作表)报告属地监管部门。
试行办法指出,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三个等级: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若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评价年度内未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未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未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未能积极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等九项情形时,不得评为称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监管也明确了高管评为不称职的条件,包括了违法违规经营,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等11项。
对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谈话,向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视情况采取履职问责措施。城商行民营银行应当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改进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对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其问责,可由高级管理人员主动辞去职务,或由城商行民营银行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
此外,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履职给城商行民营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追偿。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编辑:王晓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