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ETF (512910): 关于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
原标题:100ETF : 关于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
购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10月31日起对旗下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2910,场内简称:100ETF,扩位简称:中证100ETF,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常规的“场内申购赎回”模式之外,新增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并据此修订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告基本信息
二、集合申购业务的办理
1.集合申购的定义
集合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不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基金管理人有权以集合申购清单或集合申购公告等形式设定成份证券的具体条件。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在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期间,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2.集合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2023年10月31日起,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集合申购开放日详见届时公布的集合申购清单。
投资者参与集合申购业务,应当事前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沟通(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并依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签订相关协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投资者在本基金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确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暂停集合申购的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及其他对价,具体根据基金管理人发布的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办理集合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集合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集合申购的处理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集合申购申请时须按集合申购清单、集合申购公告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应保证提交的成份证券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的确认
投资者的集合申购在T日进行确认(T日为集合申购开放日)。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未与基金管理人事前沟通并按照要求签订相关协议和提供材料,则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即适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集合申购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4)若投资者用以集合申购的部分或全部证券或者申购所被确认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5.集合申购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本基金最小集合申购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集合申购单位为1,500,000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的最小集合申购单位进行调整。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集合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集合申购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集合申购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布。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集合申购清单格式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投资者在办理集合申购时,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在处理集合申购业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7.集合申购证券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公布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数据和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集合申购证券。基金管理人自T+1日起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涨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涨跌所造成的损益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在T+10日内根据预先收取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下同)和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买入价格加交易费用,下同)完成集合申购退补款的核算,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高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低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T+9日前,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9日日终仍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已买入的部分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T+9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回。若因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或者集合申购退款的交收,或者出现投资者无法及时足额完成集合申购补款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代投资者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和款项。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调整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若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8.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三、集合申购业务的风险揭示
根据本基金关于集合申购的业务规则,投资者参与本基金集合申购所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集合申购申请,从而导致集合申购失败。
基金的集合申购清单中,对可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范围和成份券数量进行了限定,因此,投资者在进行集合申购时,可能存在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或证券数量与集合申购清单不符,导致集合申购全部或部分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参与集合申购业务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集合申购申请。
2.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
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涨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涨跌所造成的损益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
3.基金份额无法卖出或赎回的风险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回,可能使投资者因无法及时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而影响投资收益。
4.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若因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或者集合申购退款的交收,或者出现投资人无法及时足额完成集合申购补款的交收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代投资者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和款项。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该部分成份券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存在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导致投资者集合申购的最终份额不是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投资者面临集合申购所得份额无法全部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的风险。
5.投资者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变现价值,可能低于基金其他证券的买入成本或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投资者存在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6.业务规则变更的风险
集合申购业务规则后续或有调整,投资者需注意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集合申购业务的清算交收规则等进行变更的风险。
四、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本公司针对本基金集合申购业务,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更新,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及其他相关信息敬请查阅本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发布的《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集合申购业务办理的具体规则以《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准,请投资者在申请办理集合申购业务前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集合申购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披露。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
购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10月31日起对旗下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2910,场内简称:100ETF,扩位简称:中证100ETF,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常规的“场内申购赎回”模式之外,新增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并据此修订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广发中证100ETF |
场内简称 | 100ETF(扩位简称:中证100ETF) |
基金代码 | 512910 |
基金运作方式 | 交易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9年5月27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依据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发中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中 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二、集合申购业务的办理
1.集合申购的定义
集合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不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基金管理人有权以集合申购清单或集合申购公告等形式设定成份证券的具体条件。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在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期间,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2.集合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2023年10月31日起,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集合申购开放日详见届时公布的集合申购清单。
投资者参与集合申购业务,应当事前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沟通(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并依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签订相关协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投资者在本基金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确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暂停集合申购的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及其他对价,具体根据基金管理人发布的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办理集合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集合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集合申购的处理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集合申购申请时须按集合申购清单、集合申购公告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应保证提交的成份证券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的确认
投资者的集合申购在T日进行确认(T日为集合申购开放日)。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未与基金管理人事前沟通并按照要求签订相关协议和提供材料,则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即适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集合申购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4)若投资者用以集合申购的部分或全部证券或者申购所被确认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5.集合申购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本基金最小集合申购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集合申购单位为1,500,000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的最小集合申购单位进行调整。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集合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集合申购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集合申购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布。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集合申购清单格式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投资者在办理集合申购时,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在处理集合申购业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7.集合申购证券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公布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数据和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集合申购证券。基金管理人自T+1日起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涨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涨跌所造成的损益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在T+10日内根据预先收取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下同)和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买入价格加交易费用,下同)完成集合申购退补款的核算,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高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低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T+9日前,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9日日终仍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已买入的部分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T+9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回。若因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或者集合申购退款的交收,或者出现投资者无法及时足额完成集合申购补款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代投资者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和款项。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调整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若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8.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三、集合申购业务的风险揭示
根据本基金关于集合申购的业务规则,投资者参与本基金集合申购所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集合申购申请,从而导致集合申购失败。
基金的集合申购清单中,对可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范围和成份券数量进行了限定,因此,投资者在进行集合申购时,可能存在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或证券数量与集合申购清单不符,导致集合申购全部或部分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参与集合申购业务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集合申购申请。
2.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
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涨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涨跌所造成的损益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
3.基金份额无法卖出或赎回的风险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回,可能使投资者因无法及时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而影响投资收益。
4.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若因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或者集合申购退款的交收,或者出现投资人无法及时足额完成集合申购补款的交收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代投资者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和款项。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该部分成份券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存在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导致投资者集合申购的最终份额不是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投资者面临集合申购所得份额无法全部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的风险。
5.投资者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变现价值,可能低于基金其他证券的买入成本或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投资者存在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6.业务规则变更的风险
集合申购业务规则后续或有调整,投资者需注意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集合申购业务的清算交收规则等进行变更的风险。
四、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本公司针对本基金集合申购业务,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更新,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及其他相关信息敬请查阅本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发布的《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集合申购业务办理的具体规则以《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准,请投资者在申请办理集合申购业务前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集合申购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披露。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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