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皖江债 (152631): 2020年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原标题:20皖江债 : 2020年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52631.SH 债券简称:20皖江债
2020年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
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11月3日
2020年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1月3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
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0年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2631.SH
3、债券代码:20皖江债
4、发行人: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4.5亿元
6、债券期限及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
债券,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4、
5、6、7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20%、20%、
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7、票面利率:4.97%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2年11月
3日至2023年11月2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1
月3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4.9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49.70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11月3日。
三、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
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个人
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
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
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
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
2021年 11月 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号)》,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对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
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创业路滨江新区孵化中心B1楼5楼
法定代表人:刘琳
联系人:吕东生
联系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创业路滨江新区孵化中心B1楼5
楼
联系电话:18905562200
2、主承销商、债权管理人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张潇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电话:0551-62207904
传真:0551-62634916
3、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债券代码:152631.SH 债券简称:20皖江债
2020年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
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11月3日
2020年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1月3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
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0年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2631.SH
3、债券代码:20皖江债
4、发行人: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4.5亿元
6、债券期限及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
债券,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4、
5、6、7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20%、20%、
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7、票面利率:4.97%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2年11月
3日至2023年11月2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1
月3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4.9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49.70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11月3日。
三、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
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个人
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
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
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
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
2021年 11月 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号)》,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对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
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创业路滨江新区孵化中心B1楼5楼
法定代表人:刘琳
联系人:吕东生
联系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创业路滨江新区孵化中心B1楼5
楼
联系电话:18905562200
2、主承销商、债权管理人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张潇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电话:0551-62207904
传真:0551-62634916
3、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资本动向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